醉汉与广场舞大妈抢地盘 脱光衣服示威被拘留

发布时间:2020-02-10 00:12:39 来源:网络转载 作者:未知

近日,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共青团路派出所接到一起裸露身体的警情,却仅仅是为了不让广场舞大妈们跳舞。这位醉汉跑到跳舞的大妈中间,将自己脱得一丝不挂,露出隐私部位,将周围大妈们吓得不知所措,最终警方将其带走,该醉汉也为其这一疯狂举动,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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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民警到来,男子连声表示穿衣服

2018年9月25日晚7点多,共青团路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,称有一名醉汉在某广场上把衣服脱光了。接到报警后,民警立即赶往现场,只见一名男子丝不挂地站在广场中央,嘴里还骂骂咧咧。民警靠近该男子身边就闻到一股浓重的酒味,而这名男子看到民警来,则立即慌忙地将裤子穿起来,民警问其为何将衣服脱掉,男子还极力否认,说自己没有。为不影响周围群众,民警将其带回所里。

到所后,民警经过讯问,该男子终于承认了其裸露身体的恶劣行径。该醉汉姓李,李某是来宁务工人员,今天和工友一起喝了点酒在回住处的路上觉得头晕,想在广场的阶梯上歇会,这时住在附近的居民在广场上跳起了广场舞,由于李某酒喝多了头疼,听到广场舞音乐更是心烦意乱,就爬起来跑到广场舞大妈中间,让她们不要跳了,大喊:“这广场又不是你们的,凭什么给你们跳舞,再跳我就把衣服脱了。”谁知道说完,李某就真的把衣服脱光,露出了隐私部位,继续骂骂咧咧,把周围跳舞的大妈们吓了一跳,赶紧报警了。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,李某也为自己的疯狂举动感到后悔,并诚心悔过。

目前,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,被雨花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。

警方提示: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规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